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期)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优化窗口服务质量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4号 2008年1月21日

时间:2008-02-03 16:00:04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优化窗口服务质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优化窗口服务质量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尽快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面集中、全面监督、全面提速、全面规范”的工作目标,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推进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现就优化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清理项目简化流程。由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进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进一步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环节一律取消,如遇上级业务部门设置的非法定依据的环节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同意方可列入流程;形式审查环节和实质审查环节都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所属窗口直接完成。除法定和关系公共安全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须经部门行政领导签批外,其它行政许可事项,部门应授权行政服务处处长或负责人直接审批。
  二、规范窗口行政行为。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部门,都应选配审查员和核准员,授予权限,明确职责,做到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先由审查员审查,然后由核准员核准后直接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对须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及疑难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采取其它快捷方式办理。
  三、建立联审会办机制。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实行首受负责,做到“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互为前置或其它疑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会商办理。对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现场查勘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以明确牵头部门召集其它部门实施联合查勘。
  四、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坐班巡查制度。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其分管领导(必要时为主要领导)每周(一般安排在周三)应安排一个上午的时间到中心坐班或检查指导工作,现场解决诉求问题,对确需领导审批许可的事项进行会办。
  五、开设重点项目办理“快捷通道”。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或重点跟踪督办的项目,一律实施无偿全程助办。有关部门及其窗口应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加快办结。
  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近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办理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对外承诺时限。凡应作为即办件办理的,不要作为承诺件办理;凡承诺时间较长的应予缩短,切实兑现“三最四低”的承诺。一般事项即办率要达到80%以上,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
  七、规范行政许可收费。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局统一提出公示,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弹性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非税收费,一律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在专门窗口收取和出具发票;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收费,由部门窗口根据政策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报部门备案;非政策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减免须市政府领导审批;所有行政许可收费减免批件须由市软建办驻中心监察机构备案。
  八、强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程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运行软件要进一步改进升级,采取“扎口两头、控制中间”的有效办法,全面掌握部门及其窗口行政许可事项全程办理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督促纠正,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市软建办驻中心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监督,并将中心窗口的服务质量纳入年度部门行风建设考核。
  九、重视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副处长)的选配和交流。各相关部门应切实把好选人关,确实把公道正派、业务熟练、工作勤奋、廉洁自律的同志选配到行政处处长或副处长的岗位上。上述人员在中心窗口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应予转岗和交流,表现突出的,应提拔使用或在晋级晋职时优先考虑;对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不力,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廉洁,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人事调整或给予相应处罚。
  十、规范中介配套服务。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组织应按有关要求,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独立履行法定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一律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组织服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一律通过招标确定,并根据年度考评确定去留。中介窗口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下限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的,要低于市场价,切实给服务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