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宿迁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39号 2008年3月10日

时间:2008-04-03 08:26:20  作者: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的保护与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
  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用地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抓手,全市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创建活动,把它作为政府一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坚持标准,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是具体的实施单位。“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标准参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执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全市“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安排如下:

  1.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接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申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开展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此项工作3月中旬完成。

  2.宣传发动。运用多种方法,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宣传活动。特别是乡镇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及中央宣传部等部委即将开展的农村土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意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土地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3.督促检查。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11月初,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照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后申报验收。
  4.考核、评比。12月份市政府将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县、区政府进行初步验收,评选出最好一家申报省厅验收。
  5.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工作与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工作统一起来,同步进行。
  三、表彰和奖励
  对获省国土资源厅表彰奖励达标的“土地执法模范县”,市政府将给予一定数量的物质及用地指标配套奖励,对达标的土地执法模范乡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一定数量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