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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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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27 14:26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引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苏农计〔2023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6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制定工作,并从行业研究、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三方面积极推进,于202110月联合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等六部门印发《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两年试行,总结经验、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制定本《办法》。

三、具体内容

《办法》分为633条,6个附件。约5.4千字。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意义、依据、内涵、范围、原则和分工。《办法》规定,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明确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登记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条件、登记内容、登记程序。明确登记证使用期限、变更登记以及登记证失效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三章:贷款条件。规定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用途,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发展过程中大棚、圈舍、大型农业机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扩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明确贷款申请条件、农业设施价值评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第四章:抵押登记。明确农业设施申请抵押登记、核发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变更抵押登记、续期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相关登记公示六个方面内容。

第五章:风险防范与贷后管理。明确风险防范、贷后管理、抵押管理和抵押物处置四方面内容。强化风险防范,支持市县(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将农业设施列入抵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苏农担”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综合运用。加强贷后管理和抵押管理,优化抵押物处置途径,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明确在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