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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291/2022-0058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统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08-28
文号 宿政办发〔2006〕12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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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分类、健全制度、改进方法、精心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重要保证。当前,全市服务业已经呈现出速度逐步加快、门类逐步拓展、总量逐步扩大的发展趋势,但服务业统计工作却相对薄弱,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影响了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改变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状况。

二、健全制度,科学界定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要求、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要求: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贯彻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

(二)范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它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重点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四)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实行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调查资料。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调查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报表原则上按季度上报。各部门应科学界定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上报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资料。各部门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同时上报地方综合统计部门,以如实反映地方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三、明确分工,切实履行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职能定位,科学界定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市及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督促贯彻执行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由市委宣传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在全市范围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资料,特别是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国税、地税、海关、通信管理、邮政、人民银行、保协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市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培训,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强化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独立的服务业统计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告知地方综合统计部门,并搞好统计业务的衔接与协调,保证统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宣传《统计法》及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统计意识,使统计调查对象能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附件: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新闻业。

二、市经贸委: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外经贸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三、市教育局:教育。

四、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五、市宗教局: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活动)。

六、市民政局: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七、市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八、市财政局: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九、市人事局: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十、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业。

十二、市建设局: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公共设施管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管理。

十三、市规划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规划管理。

十四、市城管局:环境治理业中的环境治理、广告管理及渣土管理。

十五、市交通局: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十六、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

十七、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十八、市卫生局:卫生。

十九、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二十、市环保局: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二十一、市国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二十二、市地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二十三、市广电文化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二十四、市体育局:体育、娱乐业。

二十五、市统计局:除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和市经贸委系统以外的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十六、市工商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市质监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二十九、市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三十、市粮食局:全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以及谷物等农产品仓储业。

三十一、市水产局:农业服务业中的渔业服务业。

三十二、市档案局:档案馆。

三十三、市电信公司: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三十四、市邮政局:邮政业。

三十五、市气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三十六、人行宿迁分行: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三十七、保险协会:保险业。

三十八、市供销社:全系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购销仓储业。

三十九、市农机局:其他农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四十、市林业局: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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