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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320291/2006-00362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减灾救济    意见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4-15
文号 宿政发〔2006〕5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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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已失效

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建立和完善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构筑服务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制度化、手段信息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后发快进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分类施救、全面覆盖;城乡结合、运作协调”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

城乡特困群众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失去双亲生活无着的未成年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等;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因病致贫户、重灾户、城郊失地失居群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边缘化贫困群体。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

(一)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160元/月;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70元/月。

(二)农村五保户年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1800―2200元;分散供养1400―1800元。

(三)城市孤弃儿童按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全额救助;农村孤弃儿童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进行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其中五保户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农村低保对象、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老职工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居民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1500元。

(五)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一)建立救助对象评议、评审制度。城乡居民提出五保、低保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入户调查、走访四邻,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然后经村级初审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县(区)民政部门确定的程序,把好 “入口关”。各村(居)成立村级民政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村内有较高威望且热心公共事业的老党员、离退休干部、村民代表和申请人邻居组成,一般为10―15人,负责对申请纳入五保、低保对象的人员进行评议,评议采取投票表决制度,评议和审查结果向群众公示。

(二)完善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因病致贫户、重灾户等救助对象的确定实行“二榜公示”制度,采用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公示的内容和时间,先后由村组、乡(镇)分别在村务、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日;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确定。县(区)、乡(镇、街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

(三)建立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台帐和家庭档案,实行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推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档案管理模式,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柜、一村(居)一盒、一户一袋”,按统一标准整理资料档案,装订成册,便于查阅。档案记录要准确详实,档案内容要及时更新。对各类城乡特困群众,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登记、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特困群众个人信息档案和电子花名册。各县(区)于每年6月底前将特困群众电子档案信息报市民政局。

加快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管理网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灾害管理系统和其他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搜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建立方便快捷的救助信息档案资料库,并实行三级联网。

(四)实行救助款“一折通”发放制度。救灾救济款、分散五保户供养经费、农村低保补助金等各种救助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制度。由乡(镇、街道)初审,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性质,建立专账,确定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救助资金发放的金融代办机构,并为救助对象开设一个存款账户,救助对象凭存折自主领取分配的各类救助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扣发救助对象的存折,任何组织、单位或集体不得代领转付救助金。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补助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纳入“一折通”发放。救灾物资的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发放形式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逐步创造条件,通过建立“爱心超市”来发放救灾物资。

(五)施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低保家庭收入定期申报、核查制度,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各乡(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复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全县(区)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使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金额有升有降,达到应保尽保,实现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宿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完善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特困群众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渠道解决。民政部门及时审核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移交财政部门及时通过“一折通”发放医疗救助金;医疗卫生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认真执行特困群众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为特困群众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和城镇医疗救助的范围。

(七)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都要设立临时救济资金,对暂时困难对象,视不同情况给予应急性临时救济,重点保证城乡因病致贫户、重灾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城郊失地失居生活困难群众等应急需要。对城郊失地失居群众要确保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探索和优化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

(一)建立合理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社会筹集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运行安全。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取接受社会慈善捐助、发行福利彩票、社会帮扶等形式广泛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要求,把社会救助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行评审程序化、程序公开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管理动态化和建档规范化的“六化”运行管理机制,做到制度严格、程序公开、管理规范。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受助对象应立足自食其力,积极参加其所在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回报社会关爱。要将受助对象履行社会义务情况与享受救助待遇相挂钩,切实防止“养懒汉”现象的发生。

(三)探索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考虑物价指数变化因素,结合人均收入设定低保标准。低保标准随当地居民收入的增长及时按规定比例予以调整,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四)创新社会救助帮扶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以“爱心工程”、“党员奉献岗”为载体的 “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结对助困活动,扎实构筑爱心帮扶互助网络,在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方面为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形成以政府救济为主体、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社会救助格局。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救助组织。各级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等重大事项,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加快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或民政服务中心,与民政办合署办公。社区和村(居)委会要明确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二)注重统筹协调,明确救助职责。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救助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工商、税务、金融、司法、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劳动就业、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无偿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按上级要求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水务部门制定并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残联负责制定落实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在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对困难群众给予收费减免。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救助责任。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救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审计活动,对一次性下拨数量较大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在社会救助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广泛宣传发动,整合救助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帮困扶贫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媒体优势,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救助资源发挥效益最大化,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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