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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144/2008-00393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工商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9-17
文号 宿政办发〔2008〕16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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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工商局《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工商局    二OO八年九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登记被注销、撤销、撤回,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餐饮业等消费环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

(三)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游艺、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环保许可而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和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会同文化部门查处未经许可在古建筑内动火与用电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以及气瓶充装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擅自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十)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采矿生产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及检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四)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五)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而擅自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六)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承揽工程从事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和代表处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八)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查处部门发证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对于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许可审批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许可证的发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治理工作措施,确保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查处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情节轻微的,在限期整改期间一般不予处罚;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城市形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依法行政,高效服务。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申请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凡是涉及行政收费的经营审批,都要依法公开、就低收取。

(四)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对不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监察局要对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提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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