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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1/2023-00549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0-13
文号 宿政办发〔2023〕38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办发〔2023〕38号 关于印发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docx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我市激光装备核心竞争力,聚力打造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基础雄厚、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标性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点

依托宿迁激光产业园,围绕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等领域,重点支持从事研发生产基础材料、核心部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光电装备及衍生应用等激光产业链产品的项目和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项目招引建设。紧盯激光产业龙头企业,聚力招引头部企业和补链企业落户到宿迁激光产业园。对激光龙头骨干企业经济效益好、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在设备采购、金融支持、厂房(洁净车间)建设补助、租金补助以及奖励资金等方面,支持宿城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等称号的激光企业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集团总部整体搬迁至宿迁激光产业园的,根据企业投产一年后经营、发展等情况,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搬迁费用。(宿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小微企业进规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奖励1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对获批国家级的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激光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技术进步、数字赋能。对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当年市级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项目计划、信息化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照信息化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按照6%奖励,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科技创新突破。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对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资助500万元、200万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组织实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对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对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择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每个另行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新兴领域拓展。对激光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在航空航天半导体、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领域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年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年营收在1亿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1.5%给予奖励;年营收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1%给予奖励。(宿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六)支持资源要素供给。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不断拓展核心区发展空间,对激光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上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宿迁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及宿城区激光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激光产业链上下游,为优质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部分重点激光装备企业完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环节,提升企业金属表面处理能力,降低成本,打造一批工艺完备的标杆示范企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支持并鼓励宿城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独立制定补充配套措施。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文件中各项奖补资金,一事一议部分由宿城区政府承担,其他按照市、区财政5:5比例分别承担。本文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