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001/2024-00169 | 分类 |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宿政发〔2024〕19号 | 关键词 | |
文件下载 | 宿政发〔2024〕19号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doc | ||
时效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一、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1.正式项目
(1)《宿迁市电商产业发展条例》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报送时间:2024年3月
(2)《宿迁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报送时间:2024年4月
(3)“小快灵”立法项目。从已申报的符合“小快灵”要求的养犬管理、网约房管理等项目中,适时选择1—2个进行立法。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2.预备项目
(1)《宿迁市农村小水体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2)《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3)《宿迁市消防条例》
起草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政府规章
1.正式项目
(1)《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2024年5月
(2)《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报送时间:2024年7月
2.调研项目
(1)《宿迁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宿迁市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办法》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3)《宿迁市网络货运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二、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一)制定项目
1.《宿迁市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报送时间:2024年4月
2.《宿迁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报送时间:2024年8月
(二)后评估项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宿迁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7号)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2.《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6号)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5号)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4号)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5.《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2〕3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6.《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2号)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7.《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2024年10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方案要明确起草进度,落实人员责任,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承担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的责任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提交调研报告和项目草案。
(二)规范起草程序。起草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项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要求,严格履行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程序。在具体立法项目起草中,还应拓宽公众参与机制和渠道,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并对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中的作用。
(三)注重宣传评估。立法项目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市司法局就立法项目主要内容,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以案释法、专家解读、政策问答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对需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后评估报告报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