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至15日开展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是全省检察机关的统一行动。主题是“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重点是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及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取得的重大成果,宣传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目的是为了推动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促进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
一、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情况
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举报工作力度,不断推出举报工作新举措。一是在全省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推行和完善了“预约举报”、“网上举报”、“视频举报”、“检察长接待日”等工作制度;二是对群众举报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制度,即对群众举报百分之百受理,对署名举报的百分之百在规定期限内查处、答复,对署名举报查实的百分之百奖励;三是严格执行举报保护、保密制度,全省各级检察院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处。通过以上举措,使全省举报工作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斗争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充分发挥了举报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据最新统计,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共受理各类首次举报线索19818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11672件。各级检察院先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98人,发放奖金30多万元。同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1起。
人民群众的积极举报,检察机关的依法查处,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了高压态势,促使一些嫌疑人投案自首。一年来,全省共有34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二、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力度进一步加大。据统计,全省各级检察院共依法初查案件7011件,立案侦查2178件2265人,其中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1946件2017人,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222件238人,监所检察部门立案侦查8件8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侦查2件 2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来自群众和单位举报以及牵带出的案中案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近期全省检察机关对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今年一季度,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方面的负责人犯罪75人,其中厅级2人,处级25人,科级以下48人。
三、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2006年6月,《江苏省职务犯罪预防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以“遵守预防条例,共建廉洁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各界发放学习辅导材料18万册,举办了学习条例知识竞赛,全省有60万人参加答题。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采取新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化发展。一是强化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率保持在80 %以上前提下,又进一步强化了预防质量和效果。特别是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工作,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评比活动,仅去年一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119件,被采纳1035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重点预防。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院共选择486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行政执法、工程建设、教育、医药卫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三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这项工作于2004年首先在建设领域开展,2006年开始全面推开。
答记者问:
记者: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影响很大,请简要介绍一下反渎职侵权的有关情况?
市检察院王守怀局长:渎职犯罪是一种亵渎职务的犯罪,又称“不入腰包的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去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6年12月,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市检察院内部设立反渎职侵权局。
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看,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几十人、上百人,很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一些侵犯人权的犯罪情节恶劣,人民群众的反应十分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查办力度。
机构建设是全面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障。从“渎职侵权检察处”到“反渎职侵权局”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力度;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与渎职侵权犯罪斗争的信心;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概况
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社会总体稳定之下,还存在很多不安定的因素,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呈高发态势,执法不严肃、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责,积极开展“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和“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线索发掘、线索初查、案件侦查的工作新机制,实施了侦查区域一体化,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统一指挥、上下联动、,运用交办、领办、督办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不断拓展查办领域,全市所立案查办的案件分别涉及司法、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等10多个不同的行业系统,依法查办了一批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镇江”、“法治镇江”、“和谐镇江”,促进公平正义和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为切实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市检察院设立反渎职侵权局(副处级建制)。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极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突出查办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权犯罪案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清廉、清明、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罪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3、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4、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5、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6、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8、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1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12、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6、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17、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2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26、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7、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2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0、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31、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32、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34、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6、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7、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3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9、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40、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同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4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记者:问题二、当前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是什么?
市检察院王守怀局长:面对反腐形势,今后我们的打击重点是: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集中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认真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犯罪案件;国有企业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交通、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物资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的犯罪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扶贫款和低保职工生活费的犯罪案件,以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隐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也要严肃查办。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点:全市检察机关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渎职案件;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渎职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等。
记者:问题三、下一阶段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措施
市检察院王守怀局长:下一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紧紧依靠群众,认真落实查办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措施,为实现全市“十一五”目标提供坚强的司法保证。
一是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坚决贯彻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是突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点,牢固树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为了群众的工作方针,通过举办“举报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抓好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来激发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热情,大力拓展案源渠道,力争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上实现新的突破,
三是按照高检院关于规范各项业务工作和执法活动的要求,突出抓好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打击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透明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理念,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切实做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惩治并举,打防结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以及网络预防,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努力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为我市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记者:问题四、公民如何向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对举报人如何保护和奖励?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公民进行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每个检察院均设有专门的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设有专职的举报接待员,所有举报线索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市检察院为方便群众举报,实行二十四小时受理,举报人可以到宿迁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室(宿迁市洪泽湖路131号一楼)当面举报,也可拨打宿迁市检察院举报专用电话0527——4362000进行电话举报。举报人还可以通过写举报信的方法或检察机关设置的网上举报系统 www.jssqjcy.gov.cn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把举报信寄到宿迁市洪泽湖路131号宿迁市检察院举报中心,邮编为223800。举报中心有专人对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及时转办、交办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并及时答复署名举报人。
检察机关对于群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受理后均及时处理,对群众来访的,市检察院在接待后将当场答复来访人,需要研究的,七日内给予答复;对有详细联系地址和姓名的群众来信,需要回复的自收到来信后十日内书面或口头告之来信处理情况;实名举报人要求查询举报情况的,可在举报一个月或收到举报中心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查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后,明确告知举报材料的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对保护公民举报权利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严格保密,增强举报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不构成犯罪的,商请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此,请社会公民尽管放心大胆的举报。同时,检察机关还对侦破案件有功的署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重大贡献的还要给予重奖,以促进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