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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三批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8-14 来源:访问量:【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376日,宿豫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金枫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蔡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720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电话举报称江苏爱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王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726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嘉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名员工陶某、刘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202382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环安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创益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蔡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湖滨新区环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五

202382日,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执法人员对宿迁市伟鑫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闫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市洋河新区洋河镇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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