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沭阳县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2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企业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3年6月26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锅炉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郁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平台查询发现郁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7月7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发现现场进行电焊作业,经查电焊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外委外包动火作业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无证焊接行为,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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