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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9-04 来源:访问量:【字体: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各地动火作业事故教训,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

2023年8月1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杰创公共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于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3年8月8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友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张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泗洪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2023年8月9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仲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2023年8月17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德鑫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王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五:2023年8月22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金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潘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案已由宿城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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