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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2-15 来源:访问量:【字体:

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对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1月2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宏伟铝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购买河北省大城县永卓机械有限公司铸造模具,永卓机械作业人员在对模具检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宿迁宏伟铝业未与永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宿迁宏伟铝业有限公司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主管人员陈某处0.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环安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屹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宿迁市超达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安全检查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该案已由湖滨新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13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中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宿迁妙辉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已由宿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四:

2023年11月16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圣赫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用于物资仓储,但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安全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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