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大病保险资金运行平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标准优化如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就医(不含长期居外就医)报销标准为1.6万元(起付线)之上10万元以下60%,10万元之上70%。
新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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