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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商业性

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是指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利用公共空间有偿发布商业性广告设置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

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产权人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量、路段、点位、设置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划编制设置方案,组织招标、拍卖活动,设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和形式;

(三)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

(四)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标的具体位置、数量、设置规格等;

(二)设置使用权的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基本条件;

(四)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公益广告的发布要求;

(六)设置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段、面积、结构等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约定款项,依法办理设置使用手续。

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逾期未按约定缴纳款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依法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使用权有效期内,设置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设置使用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原使用权人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重新取得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招标、拍卖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二)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招标、拍卖收入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不少于6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

(三)在其他产权人所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招标、拍卖的收入按照与所有权人签署的协议履行;但协议约定归属于所有权人的部分应当不少于70%,其余部分上缴国库。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部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发布和管理经费等。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情况实施信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设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以参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